“謝絕自帶酒水”、“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”等霸王條款將被叫停。昨日,記者從省工商局了解到,今年我省工商系統(tǒng)將重點查處供水、供電、通訊服務等行業(yè)中的合同格式條款。同時,省工商局公布了今年我省9大合同格式條款經典侵權案例。
◆案例一
“最終解釋權”排除顧客權利
事件回顧:2012年3月23日,工商人員巡查時發(fā)現(xiàn),峽江××電器有限公司對外張貼帶有“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”字樣的海報,當即對當事人予以口頭警告,并責令其撤換該批海報。3月30日上午,該局執(zhí)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店面進行檢查時,其店內依舊張貼帶有“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”字樣的海報,當事人涉嫌利用一般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解釋權。
處理分析:當事人擅自在海報上增加“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”這一條款的行為,違反了《合同違法行為監(jiān)督處理辦法》第十一條第(四)項: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,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,屬于排除消費者的解釋權的行為。工商執(zhí)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處罰。
◆案例二
退卡只還押金,不退余額
事件回顧:2012年5月4日,南昌市工商局執(zhí)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后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江西省××一卡通投資有限公司印制的《××一卡通購買使用手冊(暫行版)》和公司網(wǎng)站公示的《辦卡須知》中確實有“退卡系指退還卡押金,卡內余資不退”的規(guī)定,其所發(fā)行卡片的卡面上還有“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江西省××一卡通投資有限公司所有”的字樣。
處理分析:“卡內余資不退”這一格式條款迫使消費者只能繼續(xù)使用當事人發(fā)行的卡片進行消費,違反了《合同違法行為監(jiān)督處理辦法》第十一條第(六)項的規(guī)定,屬于經營者排除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行為。
依據(jù)《合同違法行為監(jiān)督處理辦法》第十三條,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,向其發(fā)出《行政建議書》,建議當事人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對違法合同格式條款予以刪除或修改。
◆案例三
酒店告示“謝絕自帶酒水”
事件回顧:2012年5月15日,工商執(zhí)法人員依法對高安市××特色飯莊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。經初步調查,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擺放的告示牌及有獎銷售宣傳單,內容為“謝絕自帶酒水”“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”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解釋權。
處理分析: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合同違法行為監(jiān)督處理辦法》第十一條“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,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:……(四)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;(六)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”的規(guī)定。